大洋新聞 時間: 2014-06-05來源: 信息時報 作者: 廖喜張
  信息時報訊 (見習記者 劉宇雄 記者 廖喜張) 昨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新聞發佈後,向社會公佈了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三部條例,分別是《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下簡稱《條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今年9月1日起施行)及《廣東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今年9月1日起施行)。對於行政許可監督方面,新的《條例》規定,廣東將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禁止以備案、登記、年檢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的行為。
  建立權責清單制度
  據介紹,目前我省行政許可還存在自由裁量權過大、權責不一致等問題,在一些地方“暗箱操作”、“權力尋租”等現象時有發生。為此,《條例》的出台,旨在解決行政許可範圍不清,條件、標準、時限不准確,亂收費等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條例》明確規定建立權責清單制度,增加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權責清單制度,將行政許可目錄納入權責清單管理,並向社會公佈”,併在行政許可目錄管理、行政許可公開、法律責任等條款中進行具體規定。
  《條例》規定建立行政許可標準化實施制度,明確一個行政許可事項對應一個辦事指南、一個業務手冊,將受理、審查、決定、期限、收費等環節予以細化規範,禁止擅自增設行政許可受理、審查、決定條件。
  如何避免行政許可一旦設定就長期不變的困局?對此,廣東省編辦副主任陳華江表示,《條例》明確建立行政許可評價制度,增加了啟動調整的因素。陳華江透露,廣東目前正在抓緊對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進行清理,將必要保留的非行政許可轉為行政許可,不必要的則通通取消。
  禁止變相設定行政許可
  《條例》中明確,禁止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不得以備案事項、日常管理事項、服務事項或者其他事項的名義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條例》列舉了五種情形不能設定行政許可,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管理或服務方式能有效解決的,以及通過技術標準、管理規範能有效管理的。
  為了防範變相設定許可,條例專門提出,備案、登記、年檢、監製、認定、認證、審定等行為屬於變相設定行政許可,同樣不被允許。
    (原標題:廣東立法強化行政許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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