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7 月,南充市蓬安縣男子羅明(化名)帶著7歲的表弟王天(化名)前往嘉陵江邊乘涼期間,王天低頭玩手機,不慎失足掉入江中溺亡。隨後,王天父母向蓬安縣法院起訴,要求景區管理局承擔60%責任,羅明承擔20%的賠償責任。日前,法院就該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景區管理局承擔 30%的賠償責任 ,賠 償 15 萬 餘元;羅明作為臨時監護人承擔20%的賠償責任,賠償10萬餘元。
  河邊行走

  表弟玩手機失足溺亡
  2014年7月的一天,吃過晚飯後的羅明欲前往嘉陵江邊乘涼,7歲的表弟王天要求同去。在到達江邊景區後,羅天遇見一同學,兩人便開始聊天。此時,王天向羅明索要了手機,一邊玩耍游戲一邊朝前走,羅明與同學則緊跟在王天身後一米左右。
  然而意外還是發生了,只顧著玩手機的王天,並沒有發現自己已經走到了鐵鏈防護處,被鐵鏈絆倒掉入江中。不幸地是,當時天色已晚,過往的行人少,且無人善水性。蓬安縣公安局消防隊接到報警後立即趕到現場組織施救,直到第二天打撈上來了王天的屍體。
  因賠償事宜未達成協議,王天的父母向法院起訴,要求景區管理局承擔60%的賠償責任,羅明承擔20%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

  哥哥是臨時監護應擔責
  日前,蓬安法院審理後認為,臨江河段屬於危險路段,景區內臨江河段應具有合理的防護功能,並能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防護。而王天掉入江中的路段處,鐵鏈因年久失修,掉在了地上,無法起到最基本的防護作用,因此,景區管理局未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同時,法院認為,事發段景區並未安排人員值班巡邏,也沒有專職的水上突發救援人員,在事發後未第一時間履行救助義務,故對王天的死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另外,事發時,羅明已滿18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帶領7歲的王天外出玩耍時,應承擔臨時監護職責。然而,在玩耍的過程中,羅明僅是將手機交由王天玩耍,並放任其一邊玩游戲一邊走路,致使王天未能註意到身邊的危險,從而掉入江中。法院認為,王天的死亡,羅明具有主觀的過錯,應當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但介於原告與羅明的親屬關係,且原告請求羅明僅承擔20%的賠償責任,法院予以准許。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景區管理局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15萬餘元;羅明承擔20%賠償責任,賠償10萬餘元。 沈蓬雲 華西城市讀本記者 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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